停止其一切业颤扰务姿竖活动。银行官方显示,海南发展银行的市场退出形式是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迹洞大海南发展银行,简称海发行,是海南省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和促成机构重组的规定。
接管和促成机构重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安全性、合法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说是一项预防性拯救措施。它虽然不是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都必须经过的程序,但对于挽救有可能免于关闭或破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促进其合法经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接管和机构重组的实质就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了充分利用一切机会和可能,对于已经或者可能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临近丧失清偿能力,但又有挽救可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进行必要可行的挽救,促使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融入其他健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接管期限届满,该银行业金融机构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者合并重组失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决定终止接管或机构重组,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宣告破产。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机构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退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和机构重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不好,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另一种情况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将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
具体地说,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的信用危机,主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债务又称为“支付不能”,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上陷入了困境,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陷入了不能偿还债务的窘境。
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危机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经营不善,具体表现诸如经营决策失误、管理活动混乱、风险过于集中等种种情况。
其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严重违法或出现大宗经济案件,本身无力清查。
接管和促成机构重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行政性行为,这种制度设计的必要性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我国是低收入低消费的发展中国家,国民的储蓄总余额虽然很大,但是人口多的因素使人均储蓄很少。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款人的利益保护表现得更为重要。
(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国有银行的单一形式经营金融业,没有市场竞争,也不会发生银行倒闭情况,广大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誉与支付能力从来没有发生过信心动摇。因此,广大存款人对我国的银行发生破产的问题缺乏心理准备。但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与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经营管理不善的情况下,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就有可能发生经营困难、支付危机,悉老结果可能引起个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倒闭。这将使广大存款人利益遭受极大的损失。如果监管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濒临倒闭前,对其实行接管,重整债务,有可能使银行恢复正常经营。
(三)公司法中一般都规定重整的内容,政府允许一般公司进行机构重整,对银行来说,更应该采取有效措施,经过机构重组,从而既避免存款人的损失,又避免对银行业体系在信心和秩序上的冲击。
(四)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一旦出现问题,没有其他任何补救措施,只能依靠中央银行的资金支持。但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支持应当是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对于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应当采取其他行政的、法律的措施,从债务和机构重组方面解桐裤决问题。
当然,睁轮升从以往的实践看,接管与机构重组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有更详细的操作性规定。另外还应赋予监管部门在资产定价与处置方面更多的决定权。
对于本条的适用,实践中还需要对若干问题加以研究,待时机成熟时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一、对于需要采取接管措施的情形,可以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有以下情形:
(一)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屡次违法经营,对存款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造成重大威胁的;
(二)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安全和不稳健的经营行为,且严重损害存款人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三)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长期亏损的;
(四)不良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超过50%,且不良资产比例持续升高的;
(五)资本充足率长期低于2%,且无法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予以补足的;
(六)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有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
(七)涉及重大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致使决策或者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作,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接管在程序上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决定并予以公告。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某个金融机构或组织专门的工作组作为接管人,负责行使被接管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人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
(一)有10年以上的银行业从业经历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没有违法犯罪、欺诈、经营失败等不良记录;
(三)与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接管费用外,接管人不得从被接管金融机构获得任何形式的资产或利益。
三、接管人能够采取的接管措施将直接影响到能否达到接管目的,应当充分予以规定。建议考虑以下接管措施:
(一)全面接管被接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账册、数据资料、办公及营业地点、人员等;
(二)对资产、财务资料、原始凭证等采取保全措施;
(三)对被接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做全面的清理,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评估被接管金融机构是否还具有生存能力、能否恢复正常经营,评估是否应当强制重组或破产;
(四)纠正被接管金融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不安全和不稳健的经营行为,纠正被接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减少亏损;
(六)通过增资扩股等手段满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七)为维持被接管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寻求对其中止诉讼与中止执行的司法保护措施;
(八)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规模;
(九)加强对不良资产的清收;
(十)审查关联交易和内部人借款,并采取清收措施;
(十一)裁减人员和费用支出;
(十二)停办部分业务;
(十三)出售部分资产;
(十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促成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重组: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经接管人评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应当进行重组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至接管期限届满仍未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
(三)发生非暂时流动性不足的支付困难,且有可能引发支付链条断裂、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挤提等系统性风险的;
(四)无力清偿债务,但考虑其资产结构、所持债券头寸、一定期限流动性头寸、救助价值、重组市场容量、无力偿债原因等因素,仍具有生存能力或救助价值的。
机构重组应是指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机构重整。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某个金融机构或组织专门的工作组作为重组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重组工作。重组人遵照分业经营原则和市场化原则,在全面清理被强制重组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重组:
(一)寻求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合并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将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一家或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合并;
(三)寻求一家金融机构或其他工商企业控股式兼并或者收购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解散被强制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其资产与负债分拆出售给多家金融机构;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重组方式。
六、为机构重组的顺利实施,可以考虑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决定以下事项的权限:
(一)当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实际价值为零或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按照其实际价值确定股东的股权数额;
(二)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的,或者因其违法或欺诈行为导致该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该股东除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外,还应当以其违法或欺诈行为所涉金额为限进一步分担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制重组中的损失;
(三)选定合并对象、并购方和资产负债购买方,确定机构的合并、股权的并购、资产负债的转让等事项;
(四)以实际价值、市场供求等因素为依据,打折出售资产;
(五)商中国人民银行给予参与重组的金融机构以流动性支持。
七、为机构重组的顺利进行,可对重组设定以下有利的法律环境。
其一,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与负债的出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其二,参与重组的金融机构在重组期间到期的债务,统一延展到机构重组结束;其三,在机构重组期间,以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被告和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中止诉讼和中止执行;其四,在重组期间,被重组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接管人或重组人认为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接管人或重组人的要求配合重组工作,不得擅自离职,不得自行出境。
支付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退出也意味着对于整个支付机构行业的监管也正在不断的加强当中,存在违规问题的支付机构也会被一一清理出来,让众多商家在使用支付机构产品的时候会更加的安全。
作为一种市场自发行为,这也是优胜劣汰的一种正常表现。在预付卡支付领芦念指域,很多机构近年来发展转型不顺利,商业模式也无法突破,最终选择退出市场舞台。
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信息来看的话,这五家公司分别是厦门一卡通运营公司,上海便利通电子有限公司,锦江国际有限公司,上海申城通商务有限公司和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之所以这五家公司不再有支付牌照,主要是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他们在这一次的续展期并没有提出申请。所以按照我国的金融法,他们将被取消支付业务办理的许可证。
同时,有6家支付机构因存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人民银行决定中止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申请,待相关中止情形消失后,人民银行将恢复审查。6家支付机构分别为宁波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商联信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除此之外,还有一类未能获得续牌的支付机构集中于预付卡牌照类,且主动退出和注销较多。以持有预付卡支付牌照的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其在今年11月22日就主动注销了《支付业务许可证》。与此同时,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21日,今年已有5家拥有预付卡类牌照的支付机构主动注销并退出市场。
在王蓬博看来,作为一种市场自发行为,这也是优胜劣汰的一种正常表现。在预付卡支付领域,很多机构近年来发展转型不顺利,商业模式也无法突破,最终选择退出市场舞台。
苏筱芮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仅少部分预付卡经营机构拥有全国经营资质,大部分只拥有地区资质,展业范围受限加上行业数字化转型提速,原本主打线下的预付卡业务机构也站在了转型路口,无法跟上时代变化的机构或只能选择主动退出。
“当然还有一类是自身业务发展受到较大影响的支付机构,比如腾付通和锦江国际,旅游业务受到疫情比较大的影响,因此选择中止或者不再申请续牌。”王蓬博说。
此外,该业内人士表示,该项《通知》规定按照统陪配一标准来收费,有效限制了较大额度。但同时,人民银行根据规定严格清理合作伙伴,在一定程度上,给合作伙伴带来了很大不便,对于一些正常经营的商业机构而言,可能会因为接口的关闭而影响到其原本的商业模式。比如,商业保险将不能通过集中代收付中心,和人民银行解除合作关系后,就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如银联,由按笔收费变为按金额收费,所承担的成本就相应提高。
李紫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通知》面向所有已接入集中代收付中心的银行有所影响,对于未接入该中心的银行及其他机构相对影响较小。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对于银行来讲影响就比较小,毕竟接入集中代收付中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是少数,所以影响甚微。在对银行施行监管的同时,集中代收付中心的核心业务监管也将会更加严格,例如:资质审核、协议签订、业务处理、风控等不允许外包、处理时间等。高拿
。
市场局监管退出从业群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管,也包括对违规金融机构终止经营的监管。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和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 。
主动退出是指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改族型的事由需要解散,因此而退核猜出市场的。其主要特点是主动地自行要求解散。
被动退出则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由法院宣布破产或因严重违规、资不抵债等原因而遭关穗卜闭。中央银行将金融机构依法关闭,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金融机构因此而退出市场。
重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种市场退出方式,其对银行业体正举梁系冲击较小。银保监会批准辽沈银行吸收合并营口沿海银行、辽阳银行,并承接两家银行的有效资产、全部负债、业务、所有分支机构和员工。四川、云南、山西、陕西等地都出现了中小金融机构的合并重组。
受行业加速转型的影响,部分中小银行的不良率上升,资本补充压力大。银保监会发布的通报列举了中小银行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公司治理不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不规范、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和处置不良资产及表外业务、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这些潜在的风险,加上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使得那些业务和资产结构单一、经营缓冲能力弱的中小银行开始面临风险。在此背景下,中小银行的兼并重组是应对行举运业转型和市场竞争的重要选择,有利于增强短期抗风险能力,提高区域金融服务能力。具体说来,有 "加减乘除 "的积极作用。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西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和西安市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决议》。这是陕西省中小银行合并重组的第二例。陕西银保监局同意榆林市农村商业银行和横山农村商业银行以新设合并的方式成立。
中原银行发布通知,拟吸收合并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和焦作中旅银行。吸收合并完成后,将继续投资和拓展主营业务。值得注意的是,中原银行对上述三答段家银行的 "吸收合并 "是在"新设合并 "13家城市商业银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合并重组的结果。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原银行累计合并重组了16家城商行。
最近,两家银行因“卷款逃跑”、“出现问题”等谣言被推上风口浪尖。
“阳泉商业银行董事卷款跑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了”、“保定银行有存款的,听说是银行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了点问题”的谣言流传后,引发了部分储户恐塌首慌情绪,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目前,相关造谣者已受到了警方的严肃处理。
近日,“阳泉商业银行董事卷款跑了”的谣言在网络上流传,这一谣言也致使山西阳泉市商业银行发生部分储户集中提取存款情况。
对于这一“谣言”,6月16日,阳泉商业银行、阳泉市政府、央行阳泉市中心支行、阳泉银保监分局都发布了澄清公告。
阳泉商业银行的公告显示,近日,阳泉市商业银行出现部分储户集中办理业务的情况。目前,阳泉市商业银行经营正常,资金充裕,已足额缴纳存款保险,完全能够保证储户提款要求,保障储户存款安全。
央行阳泉市中心支行、阳泉银保监分局在公告中表示,目前,该银行正常运营,资金充裕,足额缴纳了准备金,参加了存款保险,支付能力充足。储户利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希望存款人能够理性对待,不信谣、不传谣。
6月18日,阳泉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近日,该市网民曹某、徐某、霍某、任某、支某等人先后在一些社交媒体上散布“阳泉商业银行行长卷款跑了”等不实言论,公安机关均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6月19日,阳泉市公安局再次发布《警情通报》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闷衫族,网民杨某珍编造“阳泉商业银行董事卷款跑了”的谣言,并在网上公开传播,造成公众恐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公开信息显示,阳泉市商业银行的前身为阳泉市城市信用社,最早诞生于1985年。1991年12月城市信用社整体脱离阳泉市工商银行的组织系统,由阳泉市人民银行直接管理。2007年1月2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阳泉市商业银行,并于2007年6月29日,成功地召开了阳泉市商业银行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2007年9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
据阳泉商业银行官网,截至2018年末,全行资产总额457.81亿元,较年初增加56.55亿元,增长14.09%,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各项贷款154.91亿元,较年初增加58.02亿元,增长59.88%;负债总额431.41亿元,较年初增加54.98亿元,增长14.61%,其中:各项存款271.52亿元,较年初增加17.53亿元,增长6.9%;所有者权益26.4亿元,实现收入23.85亿元,实现利润2.52亿元,净利润1.55亿元。
中国经营报此前报道称,2016年、2017年该行净息差分别为2.75%和2.47%,但2018年该行净息差下降为1.87%;同业存单计划信息显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阳泉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14%、10.86%和8.42%;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41%、10.09%和8.17%;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41%、10.09%和8.17%。
6月20日,望都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告称:近日,望都县居民王某占、王某君二人编造传播“保定银行有存款的,听说是银行出了点问题,有的话尽快取出来吧”的不实言论,引发公众恐慌情绪,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到保定银行提前支取存款,公安机关对相关违法人员均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同一天,“保定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网传保定银行负面信息属不实言论,公安机关已调查处理》,文章中介绍了保定银行的部分实际情况。
文章称,保定银行作为我市第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多年来一直积极打造立足保定、面向河北、辐射华北区域的内涵式现代化银行。保定蚂弊银行石家庄分行、廊坊分行、河北雄安分行已相继开业,秦皇岛分行、沧州分行获批筹建。保定银行域外分行5家,分支机构59家,实现县域全覆盖,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监管评级达到3A,财税贡献连续多年在全市名列前茅。
文章还提到,为响应国家政策落实,服务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保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签订4亿元再贷款合同,与国开行河北省分行签订了6亿元支持小微企业转贷款合同和两千四百万专项扶贫转贷款合同。
此外,截止2019年末,保定银行涉农贷款194.14亿元。建立了政府+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农户(企业)“五位一体”新型扶贫模式,量身打造了“扶贫贷”“惠农贷”“再生贷”“园区贷”四款金融产品,已累计向阜平县投入各类扶贫资金超过8亿元。
公开信息显示,保定银行的前身为保定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保定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定银行。
截至2019年末,保定银行资产总额1030亿元,其中贷款413亿元,不良贷款率2.12%。
对于疫情对银行保险业形成的影响,银保监会相关人士称,疫情对银行业的影响主要反映在贷款质量上。2020年一季度末,银行业不良贷款率2.04%,较年初上升0.06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2609亿元。
但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当前情况看,银行业信用风险上升幅度在预期范围内。
该负责人还提到,目前银行业保险业抵御风险的“弹药”较为充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增提拨备、补充资本等措施,进一步加高加固应对风险的“堤坝”。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重点围绕五个方面,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围绕“增量、扩面、降价、提质”的总体要求,确保普惠金融领域整体信贷增长不受疫情冲击;进一步推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对受困小微企业减息让利;督促银行聚焦疫情冲击下的融资需求变化,合理优化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更加精准地做好续贷,缓解客户流动资金压力;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和尽职免责相关制度。
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亮在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国中小银行数量有4000多家,资产总额约占到整个银行体系的1/4,是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来看,当前中小银行总体运行稳健,虽然不良资产略有上升,但是风险可控,主要经营指标和监管指标都处在合理区间,不会出现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5月22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参与“两会经济策”系列沙龙时强调,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由于疫情影响,整体宏观杠杆率有阶段性上升,金融体系要特别注意中小银行的风险。中小银行的资本实力不够,不良资产的比率相对比较高,又承担着加大支持小微企业力度的重要任务。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做好风险平衡,对于中小银行来说难度更大。
肖钢提出,要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使得中小银行能够补充资本;同时中小银行要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运用 科技 手段,帮助银行识别客户,防范风险。
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银行储户的利益也多了一份保障。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今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快推进《存款保险条例》等重点立法,以高质量立法推动、保障高质量发展。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王景武在《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这样有利于从法律层面确立存款保险作为处置当局的法律地位,赋予存款保险启动处置的决定权,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有序处置和危机应对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框架。从国际立法实践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推动出台专门的存款保险法,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处置和市场化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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